公告日期:2020-05-25
东 方 华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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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浦海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浦海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浦海求实电力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浦海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 年 5 月 25 日 9 时 00 分,召开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588 号 1 号楼 23 层会议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
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3 人,代表股份 2405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5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05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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