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6104 证券简称:北鹰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北鹰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北鹰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鹰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北鹰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格式及行业信息披露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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