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1
证券代码:836108 证券简称:五星铜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五星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沪 0117
民初 39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续阳光电(上海)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续阳光电(上海)有限公司管理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上海五星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达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吴胜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三
名称:上海复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胜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四
姓名:林道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0 年 11 月 25 日,被告一(占股 49%)、被告二(占股 10%)、被告三(占股
41%)共同出资 200 万元设立原告公司。2010 年 11 月 12 日,经上海永真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验审查注册资金 200 万元。2011 年 9 月 30 日,原告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至 3,000 万元,其中:被告一增加注册资本 24,282,055 元,其中货币出资
9,829,855 元,另将 8 台机器设备作价 20,646,000 元进行投资,其中 14,452,200 元
计入实收资本,6,193,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被告三增加注册资本 3,717,945 元,
系将 2 台机器设备作价 5,311,350 元进行投资,其中 3,717,945 元计入实收资本,
1,593,405 元计入资本公积。2011 年 12 月 20 日,经上海永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验审查注册资本 3,000 万元。2014 年 12 月 3 日,原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
6,000 万元,其中:被告二增加注册资本 72,412,711 元;被告一增加注册资本285,506.7 元;被告三增加注册资本 2,473,222.2 万元,案外人林安国出资 1,000
万元,案外人陈恩泽出资 1,000 万元。2018 年 10 月 31 日,被告一将其所持有的
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四。
2020 年 6 月 16 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 0117 破 2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奇晶硅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华鸿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查询相关财务凭证发
现:被告一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通过其账号为 03-851810040017086 的农行账号
转账 9,829,855 元作为增资款至原告农行的验资户,账号为:03-851810040040674。2011年12月20日经上海永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永真会师内验字(2011)4579号验
资报告。2011 年 12 月 27 日原告公司将其临时账户内的全部款项 9,831,356.84 元
转账至原告账号为 03-851810040035773 的农行账户内,当日原告公司将9,829,855 元转回至被告一账户。该行为系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应当承担返还抽逃出资款的责任。被告四受让被告一全部股权,理应对公司账务财务等有审慎义务,故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作为公司股东,亦是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被告三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被告二亦是被告三股东及法人兼执行董事,放任并协助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一抽逃出资 9,829,855 元并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抽逃出资9,829,855元及自201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8日的利息5,170,905.12元;
2、请求法院判今被告支付自 2022 年 12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利息(以
9,829,855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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