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6111 证券简称:三开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 年4 月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但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
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