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8
关于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对由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请公司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将2015年12月的增资(在审
期间增资事项)予以如下补充披露:
(1)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历史沿革”中详细披露在审期间的增资事项,包括不限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工商变更时间、认购方式、投资者信息(包括不限于私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增资协议中涉及的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等。
(2)在“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表格”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信息。
(3)在“股权结构图”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4)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5)在“最近二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格后增加注释,说明增资完成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申报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增资完成后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3、主办券商在《推荐报告》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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