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6137 证券简称:日月环境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尽量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
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子公司;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上述被担保对象,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均应具有 AAA 级银行信用资质。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
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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