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6137 证券简称:日月环境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长兴日月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为通过分配
来增加收益,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
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含股权投资)、
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等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财务部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
资机会,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提出议案,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并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决策或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 对外股权投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
批。
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宜,由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他投资项目比照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的规定。
对于总经理决策项目,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定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而由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
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
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
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总经理和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
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专人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四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或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
时实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总经理或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于项目完成后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当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督、
管理。
第十八条 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