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6139 证券简称:高新利华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北京高新
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
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
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
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
数据和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
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 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 报告期
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 (九) 利润分配情况; (十) 公司治
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
告全文;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
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
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 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尚未盈利
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
对公司生产 经营的影响。 公司若存在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
和 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
施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
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 票制和网络投票
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
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
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
财务会计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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