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3
证券代码:836157 证券简称:顺邦通信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辽宁顺邦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顺邦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辽宁顺邦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泄露;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领导工作;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后,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十一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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