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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6:16:56 股吧网页版
网博视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证券代码:836186 证券简称:网博视界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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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收到(2024)苏 04 民终 3922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苏南智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持有本公司 6.57%股份的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原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订《购房意向协议》,约定原告拟购买被
告 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苏南智城科技产业园 C-3-7 及 C-3-8 栋研发楼。
2、原告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2020 年 11 月 24 日分 7 次共向被告支付
600 万购房意向金。

3、原告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向被告邮寄《解除通知函》,请求被告与原
告签署终止协议,并退还购房意向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订的《购房意向协议》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意向金 600 万元,并承担滞纳金暂计
至 2024 年 2 月 6 日为 40.8 万元(滞纳金以 6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
的利率, 从 2023 年 9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理由: 原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订《购房意向协议》约定:原
告拟购买被告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苏南智城科技产业园 C-3-7 及 C-3-8 栋
研发楼。该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诚意金 600 万元整。
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
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诚意金,如果逾期退还,被告须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
金。 原告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通知函》,但被告至今仍拒
不退还原告购房诚意金。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在双方已经达成《增资协议》基础上,《单独补充协议》约定购房诚意金在 原告未能在限期内支付回购价款的情况下可以抵作股份回购款及资金成本; 《单独补充协议 2》再次就增资及给付诚意金先后顺序进行约定。可见,上述 约定的实质目的是在原告拒绝履行增资股份回购义务时,被告为保障其投资安 全,可以以购房诚意金进行冲抵,其实质是对被告增资行为的担保,故双方签 订的《单独补充协议》《单独补充协议 2》《购房意向协议》等均应视为双方就 担保事宜达成的意思表示。原告在未能履行回购义务的同时,以解除《购房意 向协议》为由主张返还担保款项,并不符合双方约定,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 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 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经审理查明,双方未能按约定期限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意向协议 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任何一方均可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本案中,
苏南智城公司虽未按约签订终止购房意向协议,但从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形成的电话会议纪要看,苏南智城公司提出网博视界公司对其投资 600 万 元的全部股份进行回购,要求将投资成本 600 万元与购房诚意金互抵,网博 视界公司提出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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