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13
公告编号:2019-045
证券代码:836192 证券简称:馋神国际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曾义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占魁、杨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明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姓名或名称:上海馋神食用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多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45
2016 年 5 月 28 日,被告馋神国际与交大后勤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一份,
约定由馋神国际根据交大后勤公司要求供应农产品、调料、禽类等物品,合同履
行期限截止至 2019 年 5 月 28 日。2018 年 8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馋神国际签订
《附加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交大后勤公司供应货物,合作期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应支付保证金 1000000 元,合
同到期或终止合作后,被告馋神国际返还保证金;合作期间,原告按月销售额的4%交纳给被告馋神国际作为税收、房租、水电等费用。《附加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馋神国际支付保证金 510000 元。
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向交大后勤公司履行供应农产品、调料、禽类等物品直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因被告馋神国际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停止供货。2018
年 12 月 20 日,被告馋神国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配送农产品货款
2650000 元,欠款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原告庭审中
认可 2650000 元包含保证金 510000 元,且未扣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馋神国际的4%的费用。
原告向交大配送公司提供的供货单上加盖了被告馋神配送公司的公章。被告
馋神国际于 2019 年 6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0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曾义平保证金 510,000 元,以及该款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 两被告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馋神食用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曾义平货款 2,140,000 元,以及该货款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7 月 18
公告编号:2019-04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曾义平与被告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
签订的《附加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2、被告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曾义平货款 1954400 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
按年利率 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被告上海馋神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义平保证金 510000 元;
4、驳回原告曾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于 2019 年 5 月 5 日收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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