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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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 日 15:00—2024 年 1 月 3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500,672 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0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444,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597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8,056,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0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8,078,5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36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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