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836193 证券简称:瑞一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
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瑞一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四)风险投资;
(五)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
决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以及董事长审批的投资
事项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1、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金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的,且超过1,500万元的。
2、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50%,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且超过500万元的,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3、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报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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