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7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 杭州沈阳南京天津 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222 号
致: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2024年4月11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了《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临时增加提案的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
了《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
告》,公告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39.0202%股份
的股东当阳市玉阳实业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并增加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提名严冰霜为公司监事的议案》,该新增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上午 9 时在当阳市长坂路 333 号(金桥工业园)
当阳市鸿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党员活动中心召开,由董事长叶兆清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