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奥派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派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奥派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奥派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奥派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的《江苏奥派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奥派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奥派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5 日)的股东名册;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黄伟忠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全部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核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
表股份 35,25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9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5,25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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