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4-082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诚、李佳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超、林依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编号
JCLD20210405-02),约定原告以 1,937 万元从被告采购符合双层高速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 台,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后原告因资金紧张引入融资租赁。原被告双方先将该合同拆分为两个分别购买 1 台正极涂布机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编号分别为JCLD20210405-02A、JCLD20210405-02B),约定管辖不变,且均明确被告产品
出现质量问题须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维权费用。然后作为出卖人的被告与作为买受人的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的原告就其中 1 台正极涂布机签订《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若被告违反该合同及编号 JCLD20210405-02B《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原告可直接向被告索赔,索赔所得给付原告,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买受人所在地即重庆市的法院。被告已分别从两买受人处取得 581.1 万元的货款,共计取得货款 1,162.2 万元。
被告于 2021 年年底交付原告的两台涂布机内部换热器上残留大量金属磁杂质,在使用几个月后由于涂布机过滤器破损等因素造成过滤失效,金属磁杂质在生产过程中进入电池内部,致使部分电芯在客户端出现了性能问题。该两台涂布机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产品质量降级销售损失和客户索赔损失,经审计该两项损失(已扣除产品回收价值)合计 77,961,886.34 元。原告为维权,已支付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和审计费。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杰创”)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向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77,961,886.34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937,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 853,493 元、鉴定费 402,000 元、
律师费 302,000 元、审计费 48,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11月1日作出的《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
川 0792 诉前调 355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24-072)。
2.案件受理后,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拓”)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 0792 民初 3991
号】,裁定驳回新嘉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1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嘉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
异议后,新嘉拓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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