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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18:34:07 股吧网页版
中航泰达: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2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4-113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和《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或简称“《激励计划》”“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6 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 年 6 月 6 日公
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9,9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428980元人民币现金。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实施完毕。

综上,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50 元/份调整为 3.357 元/份(保留三位小数)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和《激励计划》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207407 号《审计报告》及其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207394 号《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公司 2023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2023 年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X)=89.09%。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第一个行权期中剩余不得行权的 10.91%部分股票期权注销,需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7104 万份。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注销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5.7104 万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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