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1
证券代码:836266 证券简称:亿维股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许敏先生、任灏先生、周少元先生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的范围根据《公司章程》的释义确定,包括以下具
体形式:
(一)股权投资活动
1、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2、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3、合营方式的投资;
4、对已有投资项目增资的。
(二)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债权或结构性投资等风险投资。
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受本办法约束;公司购买及出售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对外投资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等程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还应适用《公司章程》、《重大
事项处置权限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某一具体事项,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则该等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公司章
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行政财务中心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并将研究成果及建议与对外投资提案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行政财务中心负责投资项目的初步筛选。
第十条 公司行政财务中心负责股权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公司重大新增投
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含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报分析)、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效益评估等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行政财务中心负责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包括购买
其它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债权或结构性投资等风险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等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财务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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