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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7 18:04:33 股吧网页版
亿维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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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3202号
致: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亿维锐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维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 亿维股份于2024年5月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亿维锐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4年5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2024年5月7日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26栋2楼深圳亿维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许宏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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