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9
广 东 景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
福 建 信 通 捷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
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苍松大厦南座1610室
電話:(86 755) 8374 8769 傳真:(86 755) 8374 8761
档案编号:(A)2020-170-H 6/HLY/WZ/QYH
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信通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福建信通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 建信通捷网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景达律师
事务所接受福建信通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黄临越律师、邱译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并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保证并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且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和文件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相符。
4、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
东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除董事会特别要
求外,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和 《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作形式审核。
5、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的合法性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 4 月 2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规
定的时限提前20天以上,即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 4 月 2 7 日发出了《福建信通捷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 5 月 1 8 日上午9 点在福建信通捷网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 号华雄大厦2 号 楼 14层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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