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7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93 号
关于给予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 368 号物联网大厦北楼 1001-1020 室。
吴又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中科恒”)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ST 中科恒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特殊投资条款违规
挂牌公司 ST 中科恒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2017 年 10 月 15
日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第一次股份
发行方案,并于 2018 年 2 月完成发行,定向发行股份数量 266.83
万股,募集资金 4,002.45 万元,发行对象为 2 名自然人和 2 名
外部机构投资者。
在发行过程中,发行认购对象之一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优选资本)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又奎(乙方)、ST 中科恒(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包含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反稀释权等特殊投资条款。2019 年 12 月,优选资本、吴又奎、ST 中科恒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涉及公司承担股份回购连带责任的特殊投资条款。上述协议的签署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未进行信息披露。
ST 中科恒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签署方之一,在补充协议上用印盖章,未就特殊投资条款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
则》)第三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第二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
条款》(2019 年 4 月 19 日发布)的规定。
吴又奎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签署特殊投资条款,对特殊投资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 ST 中科恒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吴又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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