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金中心 K3-2 号楼 1504
电话:027-83611088 邮编:430061
二零二四年四月
致: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宇律师及韩金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二)本所已经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所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指明的截止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境内颁布实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议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及《武汉兴和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并说明了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上午 10 时在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 555
号融创智谷 A5-4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签到册、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9,642,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3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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