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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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湖南高盛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高盛),住
所地: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白云石村么家组。
廖群洪,男, 1962 年 12 月出生,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ST 高盛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票终止发行公告披露不真实
2017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方案》,拟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 1,000 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00
万元。2018 年 7 月,公司披露 《 高盛板业股票终止发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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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本次股票发行的终止不涉及违约赔付问题,不涉及向认购
对象退还认购款项事宜”。 公告内容与实际股票发行认购情况不
符,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 募集资金不规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转入公司非募集资金专户及廖群洪资金
账户,合计 10,285,000 元,其中向廖群洪资金账户转入 1,265,000
元。上述行为构成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违规, 且形成实际控制人
资金占用。
三、特殊条款未审议披露及股份代持
廖群洪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了股票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约定特殊条款, 未履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及信息披露
义务。 廖群洪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代持协议,导致公司股权结
构不清晰。
ST 高盛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 《 业
务规则》 ”) 第 1.4 条、 1.5 条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股票发行细则》 ”) 第三
条规定。
对 ST 高盛的上述行为, 廖群洪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
务规则》 第 1.4 条、第 4.1.4 条及《 股票发行细则》 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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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股
票发行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高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廖群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ST 高盛及廖群洪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2019 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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