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0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LEBA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55号A座710室
电话:021-63178620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乐邦法意字【2022】第 052001 号
致: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郭会娟律师、张锦心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嘉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09 时 00 分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李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嘉钢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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