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836311 证券简称: 赛诺贝斯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赛诺贝斯(北京)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争议各方提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
讼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收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给职工。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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