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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7 20:14:53 股吧网页版
赛诺贝斯: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6311 证券简称:赛诺贝斯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赛诺贝斯(北京)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赛诺贝斯(北京)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赛诺贝斯(北京)营销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赛诺贝斯(北京)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参股公司及因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

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被担保单位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

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

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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