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36316 证券简称:ST 松兴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7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18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寄出的关于合同纠纷的(2024)
穗仲案字第2991 号、(2024)穗仲案字第2992 号、(2024)穗仲案字第2993 号《裁决书》,要求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裁决书》裁定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金喜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2023
年 8 月 1 日签署的《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合同编号:(2023)穗
银白承字第 0048 号】、【合同编号: (2023)穗银白承字第 0054 号】。公司于协议签
署当日开具了 15 张票面金额共计 5,082,465.00 元及 1 张票面金额为 400,000.00
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和 2024 年 2 月 1 日。到期后,
公司未能按时正常支付。
2、2022 年 11 月,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综合授
信合同》【合同编号:(2022) 穗银白信字第 0044 号】,并 2023 年 4 月 28 日依据该
授信合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穗银白贷字第0016 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依据贷款合同发放了贷款人民币
345,0000.00 元;贷款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止。
2024 年 2 月 2 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通知公司由于公司前述
银承汇票到期未能支付及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案件,发函宣告公司的上述借款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到期,并要求清偿全部本息。
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寄出的关于此以上合同纠纷的
(2024)穗仲案字第 2991 号、(2024)穗仲案字第 2992 号、(2024)穗仲案字第2993 号《仲裁通知单》。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仲裁请求:
一、(2024)穗仲案字第 2991 号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偿还双方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2023) 穗银白贷字第 0016 号】项下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
3,45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利息 0 元,罚息
19187.63 元,复利 48.15 元;自 2024 年 4 月 12 日起,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
按年利率5%加收50%确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5%加收 50%确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1,00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5,000 元。
二、(2024)穗仲案字第 2992 号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偿还合同编号:(2023)穗银白承字第 0048《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
3,557,420.55 元及自 2024 年 1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暂计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罚息 136,960.52 元,暂计日之后的罚息,以垫款本金3,557,415.46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5,000 元。
三、(2024)穗仲案字第 2993 号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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