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9
公告编号:2024-079
证券代码:836316 证券简称:ST 松兴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因与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的买
卖合同纠纷,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12 日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24)沪 0115 民初 6245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O WAI LAU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4-079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9 月至 2023 年 10 月期间,原告与公司先后签订了系列《合同》,约
定原告向公司出售设备,设备总价款为 3,500,387.38 元。根据《合同》约定,公 司应当在原告发货后 30 天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批发货, 但公司未依约完全支付货款。截止起诉日,公司仍尚欠付原告货款共计 2,658,522.07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658,522.07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人民币 58,547.3 元(以
797,556.6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13 日起算,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以
1,860,965.4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算,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
每日逾期付款利息均按照 LPR 的 1.5 倍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9 月至 2023 年 10 月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系列《合同》,约
定原告向被告出售设备,设备总价款为 3,500,387.38 元。根据《合同》约定,被 告应当在原告发货后 30 天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批发货,但
被告却未依约付款。2024 年 2 月 4 日,被告向原告发回一份《应收账款对账单》,
确认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尚欠原告 2,658,523.03 元货款。后虽经过原
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日,被告仍尚欠付原告货款共计 2,658,522.07 元。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判决情况(如适用)
2024 年 10 月 12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 0115 民初
624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 公司货款 2,658,522.07 元;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
公司利息(以 797,556.6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13 日起算;以 1,860,965.45
公告编号:2024-07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
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驳回原告上海博世力士乐液压及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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