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6
证券代码:836344 证券简称:隆海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北隆海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
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作出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开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六条、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及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旅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
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除本制度第九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为
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除本制度第九条所述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批漏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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