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6353 证券简称:蓝宇传媒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广东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东莞蓝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对特定行业公司,或者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
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披露平台”) 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可以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