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1
证券代码:836361 证券简称:川山甲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子公司被出具限
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情况概述
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建华先生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川山甲物资供应链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许建华
执行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 0109 执 764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01 月 29 日
2、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川山甲物资供应链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许建华
执行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 0109 执 1323 号
3、申请执行人:杭州润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川山甲集团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许建华
执行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 01 执 810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08 月 12 日
4、申请执行人:杭州文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川山甲集团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许建华
执行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 0103 执 2519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07 月 07 日
5、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川山甲集团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许建华
执行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 0681 执 8527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0 月 15 日
6、申请执行人:胡庭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许建华
执行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 0108 执 1137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03 月 03 日
7、申请执行人:姬常鸿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嘉兴川山甲物资供应链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许建华
执行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 0411 执 795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03 月 12 日
8、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川山甲物资供应链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许建华
执行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 04 执 99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03 月 18 日
9、申请执行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川山甲集团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许建华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 0102 执 462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03 月 01 日
(二)《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1、(2021)浙 0109 执 764 号
本院于 2021 年 01 月 29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
分行申请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建华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于 2021 年 01 月 29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
分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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