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0
公告编号:2021-038
证券代码:836361 证券简称:川山甲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1 年 12 月 17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12 月 1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许建华 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对外担保及大额资金占用。
公告编号:2021-038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公司存在重大对外担保未披露情形;
2019 年 6 月,川山甲全资子公司嘉兴川山甲物资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嘉兴子公司)与许建华签署了针对川山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山甲集团)回购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川山甲股份行为的保证协议。根据
2021 年 8 月 18 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嘉兴子公司需对川山甲集团不能
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约为 1.69 亿元,占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7.45%。
2、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占用未披露情形。
2019 年 10 月,川山甲集团、许建华承接了南京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
付嘉兴子公司的 5,000 万元债务,但川山甲集团或许建华未及时偿还,上述行为构成资金占用,金额占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2%。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许建华对前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川山甲、许建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编号:2021-038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该处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无显著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未涉及到财务罚款,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此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高度重视,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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