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公告编号:2024-026
证券代码:836364 证券简称:太格股份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北京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购事项终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股东邓清华、王珍、吕炳毅、张祥印、田江、韩志伟、吕立杰、赵雪转发的(2024)粤0402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质押协议》《股份质押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并恢复行使股东权利等事宜。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购报告书事项概括
2023年8月4日,受让方珠海浮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光科技”)与转让方邓清华、王珍、吕炳毅、张祥印、田江、韩志伟、吕立杰、赵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邓清华、王珍、吕炳毅、张祥印、田江、韩志伟、吕立杰、赵雪以0.3649元/股的价格将其合计持有的北京太格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股份”)10,287,000股股份转让给浮光科技,占太格股份总股本的90.00%;2023年9月18日,浮光科技与邓清华、王珍、吕炳毅、张祥印、田江、韩志伟、吕立杰、赵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转让双方一致协商确认,转让价格由0.3694元/股修订为0.3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我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2023年8月4日公告的《收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0)及2023年9月19日公告的《收购报告书(修订稿)》(公告编号:2023-036)。就上述收购事宜,收购人浮光科技与转让方邓清华、王珍、吕炳毅、张祥印、田江、韩志伟、吕立杰、赵雪还签订有《股份质押协议》《股份质押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公告编号:2024-026
二、终止收购股权事项的说明
转让方与收购方浮光科技已就本次收购事项开展相关工作,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均已出具相应的文件。
收购过程中,因收购人浮光科技及相关人员失联,致使双方股权转让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方已决定单方面终止本次收购事项,解除本次收购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质押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于2024年2月23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讼,经过法院审理,于2024年10月9日出具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股东邓清华、王珍、吕炳毅、张祥印、田江、韩志伟、吕立杰、赵雪与收购方珠海浮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质押协议》《股份质押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4年3月15日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处理,鉴于案涉已通过大宗交易完成交割的622,750股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根据现状存在事实上无法返还情形,……,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解除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收购人浮光科技持有622,750股,占比5.4484%;公司股东邓清华持有5,375,000股,占比47.0254%,公司股东王珍持有3,986,250股,占 比 34.8753%,公司股东吕炳毅持有1,165,700股,占比10.1986%,三人合计持有10,526,950股,占比92.0993%。
鉴于本次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被告还存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收购所签署的相关协议解除后,公司无控股股东,邓清华、王珍、吕炳毅拟继续履行关于采取一致行动共同管理并控制公司、行使表决权的约定,并于2024年10月9日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一致行动安排自2024年3月15日起生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仍为邓清华、王珍及吕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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