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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9 16:40:57 股吧网页版
创盛智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025202410500670
致: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告了《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
上午 10:00 在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 558 号新阳科技集团大厦 23 层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董事长肖永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通知一致。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86%。经验证,前述人员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3
人(董事朱军、沈春敏因个人原因缺席)、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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