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光大证券
关于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光大证券作为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 重 大 债 务 违 约 等 财 务 风 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近日通过查询启信宝、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 获知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周天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皖 1623 民初 6638 号
被执行人名称: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周天杰
立案时间:2020 年 4 月 7 日
案号:(2020)皖 1623 执 78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登秀借款 62 万元及利息(其中 20 万元的利息从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42 万元的利息从 2018 年
12 月 13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本息清偿 7 之日止);二、被告星光珠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744 元,减半收取 5,372 元,保全费 4,020 元,合计 9,392
元,由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执行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皖 1623 民初 6639 号
被执行人名称: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2020 年 4 月 7 日
案号:(2020)皖 1623 执 78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士芳借款 76.4 万元及利息(其中 10 万元的利息从 2018 年
4 月 25 日起按照月利率 1%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0 万元的利息从 2018 年
7 月 13 日起按照月利率 1%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6.4 万元的利息从 2018
年 7 月 16 日起按照月利率 81%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星光珠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阜阳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356
元,减半收取 6,17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178 元,由被告阜阳星光珠
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执行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皖 1623 民初 6640 号
被执行人名称: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周天杰
立案时间:2020 年 4 月 7 日
案号:(2020)皖 1623 执 78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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