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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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7G20180022-01 号
致: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和枫雅居20号楼2002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11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和枫雅居20号楼2002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情况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15人,代表36,571,56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6%。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单位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均为截至2021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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