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 8 月 1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月 2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苏 01 民终 15987 号,维持原
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法定代表人:余志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晏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袁力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1 月 26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紫银(泰山)流借字
【2020】第 045 号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原
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本金 10000000 元整,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5 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按固定周期付息,
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若被告一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逾期部分计收复利。合同约定被告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与清偿义务,原告可以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立即到期。并约定如被告一违约,需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可得利益损失等)。
2020 年 11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紫银(泰山)高抵字【2020】
第 045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所有的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
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2020 年 12 月 1 日,双方为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
续,原告取得他项权证(苏(2020)宁建不动产证明第 0030779号)。
2020 年 11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二、三签订编号为紫银(泰山)高保字
【2020】第 045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 年 10 月 19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00000元整,借据载
明年利率为 4.8%,还款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借款期间,被告一未按合
同约定归还利息,截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尚欠原告本金 10000000 元,利息
81512.24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支付截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81512.24 元,律师代理费 53680 元,以上合计人民
币 10135192.04 元,并支付自 2023 年 7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
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若被告一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二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小桥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10000000元及截至 2023 年 7月 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81512.24元及自 2023
年 7 月 20 日起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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