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1
证券代码:836409 证券简称:明峰检测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宁波明峰检验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 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明峰检验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明峰检验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约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储存、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
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并积极配合主办券商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
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金:(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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