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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4 17:29:09 股吧网页版
瑞诚科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4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 19 号德威广场 24、25 层

电话:0371-55629908 传真:0371-55629088

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定向发行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锦
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本所出具《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和“释义”部分的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审查并予以公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关于“两高”事项。申请材料显示,公司属于 C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请公司补充披露,业务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发行人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发行人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

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

根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相关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5 号)相关规定,“两高”项目暂以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根据《河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两高”项目是:“第一类: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不含短流程炼钢项目及钢铁压延加工项目)、焦化、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耐火材料项目)、有色(不含铜、铅锌、铝、硅等有色金属再生冶炼和原生、再生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项目)等 8 个行业年综合能耗量 5 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第二类:以下 19 个细分行业[钢铁(长流程炼钢)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炭素、铜铅锌硅冶炼(不含铜、铅锌、硅再生冶炼)、水泥、石灰、建筑陶瓷、砖瓦(有
烧结工序的)、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中年综合能耗 1-5 万吨标准煤(等价值)的项目”,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建、在建项目不属于上述“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发行人及子公司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

2、发行人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信息网站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子公司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发行人最近24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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