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36443 证券简称:金盾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二审已结束,二审是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波新景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闻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月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公告编号:2024-018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 月,被告委托原告承揽奉化溪口应梦里(二标)空气能热水设备安装施工任务,原告同年 8 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奉化溪口应梦里(二标)空气能热水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双方约定,项目总额 570 万元。现项目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但被告只支付 80 万元,尚余工程款进度款 376 万元未付,遂形成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支付了 2,095,468.8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要求撤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4)浙 0213 民初 1036 号”《民事
判决书》的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24 年 6 月 11 日,浙江金穗工
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建设方宁波溪口旅游景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具编号为金穗宁咨[2024]05 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为:送审造价
为 5,726,487 元,审核造价为 4,177,543 元,核减金额为 1,548,944 元,核增金
额为 0 元,净核减金额为 1,548,944 元。核减的主要原因:1.空气能热泵机组重新组价部分主材价调整,核减金额约 724,000 元;2.机组循环水泵工程量调整,核减金额约 100,000 元;3.不锈钢承压水箱重新组价部分主材价调整,核减金额约 601,000 元;4、其余零星工程调整,核减金额约 103,000 元。
本院认为,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 570,000 元(含 9 个点的
增值税专票),最终按宁波奉化地区国家标准审计的报告支付至总金额的 97%。但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新景泽公司提交的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系最终审计结果,新景泽公司以该报告结果主张结算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双方可待审计结果确定后再行结算。合同对进度款的支付作了明确约定,但新景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一审法院
公告编号:2024-018
判决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新景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699 元,由上诉人宁波新景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宁波新景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加快了公司资金的回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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