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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1 16:49:10 股吧网页版
金盾科技: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836443 证券简称:金盾科技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正式立案,本案案号为(2024)浙 0213 民
初 432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月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宁波新景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闻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奉化溪口应梦里(二标)空气能热水
设备安 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是应梦里酒店6#、7#、8#、9#、11#、12#.13#、15#、16#、17#、19#、20#、24#、32#、34#、27#、28#、29#、31#、37# 空气能热水设备安装所需材料、人工、吊车、调试等,
具体施工安装内容详见附件清单;本工程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完工,验
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最终工程量按实际展开面积结算。清单综合单价中包括 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并按最终报价与第一次报价的浮动比例总价浮动结算;工程暂定合同总价
5,700,000 元(含 9 个点的增值税专票),最终按宁波奉化国家标准审计的报告支付至总金额的 97%;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3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及业主运行正常后,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 80%。工程资料备案、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并办理好相关手续,收到审定工程款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至审定工程款的 97%,其余 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2年,并按规定履行了保修责任后付清(不计利息);竣工验收期限及工程结算审核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 3 个月以内完成。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每超过一个月,按合同额的 3%的标准,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赔偿。工程完工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 80%进度款,原告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诉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4 年 5 月 29 日,一审
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80%进度款相关诉请。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宁波中院,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另经一审查明,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 2022
年 2 月,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空气能热水器等设备在 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已
投入使用,合同是双方在工程完工后补充签订。

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质保期已届满,被告理应按时支付余下尾款。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6.9 万元(即合同 570 万元*17%)。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 17.1 万元(即合同 570 万元*3%)。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 570 万元为基础,自 2022 年
7 月 3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每月 3‰利率计算,暂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共计 461,130.00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其中以未付 96.9 万元为基础,自 2022 年 7
月 3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 LPR 一年期利率 3.70%计算,暂计算 2024
年 9 月 18 日共计 80,569.60 元;以未付 17.1 万元为基础,自 2024 年 4 月
3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 LPR 一年期利率 3.45%计算,暂计算 2024 年
9 月 18 日共计 2,753.10 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6 万元。
以上 1、2、3、4、5 项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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