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四方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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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四方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2)第 0534 号
致:杭州四方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杭州四方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四方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文龙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完成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134130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37%。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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