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1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36452 证券简称:四方博瑞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杭州四方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传票,根据传票
要求公司应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矛调中
心进行第一审判庭诉前调解,案号为(2024)浙 0110 民诉前调 9407 号,案由为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四方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明银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14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合同相对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作为甲方)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中国
农业银行云南分行电气消防监测系统建设项目采购协议》(“采购协议”),就中国农业银行云南分行电气消防检测系统建设项目所需设备采购及安装事宜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被告的采购物品清单、费用结算金额、付款方式和相应的责任。
根据《采购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约定,费用结算是根据最终发包方签署的订单的总价(原告的产品)(若有第三方审计,以审计后的结算价并扣除 5%的质保金后的价格为准)的 10%结算采购金额。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付款方式是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项目根据发包方付款进度同步结算。乙方同意无利息垫付所有的设备相关的款项(含设备、运输等可能产生的各种款项),在甲方收到发包方所支付的项目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按以上结算方式向乙方同比例支付该笔款项。在未竣工验收前收款,通过甲乙双方努力争取到发包方第一笔款项,在 5个工作日内除甲方缴纳差额税金外的款项同比例支付给乙方用于项目垫资。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每日的 1%(应付金额)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后原告于向被告交付了《采购协议》所需的设备并完成了安装服务,原告陆续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目前尚有人民币 3196855.45 元货款尚未支付。中国农业银行云南分行电气消防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相关的各地支行陆续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 7 日向被告出具了《系统稳定运营巡检表》并表明原告提供的
货物系统早已安装完成、运行稳定、巡检合格,故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满足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经构成实质上的合同违约。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3196855.45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35371.5009 元(以 2738728.37
公告编号:2024-014
元为基数、4 倍为基准,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告知书,截至
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公告所提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未对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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