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26
东兴证券
关于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兴证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或“ST 洲线”)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2 其他 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5 年 11 月 27 日,主办券商与 ST 洲线签订了《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
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之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上述协议对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ST 洲线已累计二年以上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缴纳持续督导费用。
主办券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对 ST 洲线进行了书面催告。主办券商已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向 ST
洲线邮寄了书面的《关于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应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费用催告书》(以下简称“催告书”),本次为第一次书面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若主办券商催告已满三次且公司在首次书面《催告书》送达后三个月内仍未按照协议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公司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无异议函,则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ST 洲线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 ST 洲线沟通,及时披露后续的催告情况及重大进展。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催告书》
东兴证券
2022 年 1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