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27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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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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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该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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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 年 12 月
23 日 14 点在北京市大兴区丰远街 9 号院 4 号楼 204 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凯滨主持,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8256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639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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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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