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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1 17:29:04 股吧网页版
中财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11


证券代码:836473 证券简称:中财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中财国盛投资(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财国盛投资(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来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童朋方、王文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永利金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获取律师信息、未获取律师事务所信息

姓名或名称:曾坤

法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获取律师信息、未获取律师事务所信息

姓名或名称:兰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获取律师信息、未获取律师事务所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翠绿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燕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获取律师信息、未获取律师事务所信息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合作销
售协议》、《合作销售协议补充协议》、《合作销售协议补充协议 3》、《产品采购合同》及《借款协议》等一系列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提供合作销售的渠道、资金成本 4,000 万元
并进行资金结算,被告一负责组织销售团队,以原告名义在原告开拓的渠道销售贵金属制品,货款由渠道直接结算到原告账户后,扣除产品成本、管理费后剩余利润支付被告一。被告一销售指标为全年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壹亿元人民币,且确保实现销售收入每年递增 30%,无论被告一是否完成销售指标,原告均按合同约定的销售收入指标的10%收取渠道管理服务费,如被告一销售周转过程中使用原告资金超过 4,000 万元的,超出部分按月利率 1%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四就被告一使用资金相关事宜提供担保。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并支付被告一资金40,010,658.44 元(含 30,000 克黄金),但被告一未按约定完成销售指标并支付相应的渠道管理服务费,其仅支付渠道管理服务费
5,373,322.67 元。另,协议于 2020 年 9 月到期后,被告一也未按其
承诺归还原告全部资金成本并支付相应的渠道管理服务费,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被告一仅归还原告 900,000.00 元渠道管理服务费。

原告认为,被告一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对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一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另,因被告一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付出巨大成本建立的销售渠道几乎难以维持,存在无法预估的无形财产损失,原告将保留此部分损失的追诉权利;被告一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作为唯一股东,其财产与被告一财产混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原告提供的合作资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提供的资金成本共计 40,010,658.44 元
(含 30,000 克黄金,折合人民币 8,016,856.43 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提供的超出 4,000 万元资金成本部分的
资金占用费 3,325.43 元(以 10,658.44 元为基数,按 1%/月利率计
算,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9 月至 2020 年 8 月欠付的
渠道管理服务费 33,626,677.33 元;

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六、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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