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36479 证券简称:泰源环保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辽 0213 民初 3966 号,公
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3 年12 月 25 日受理。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水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傲视”)与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源环保”)签订了《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分散染料废水处理工程项目》 及《补充合同》、《设备增补合同》 等协议,约定由泰源环保承包大连傲视的废水处理工程。泰源环保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废水处理工程的设备制
作、采购、安装调试工作, 并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经大连傲视、监理人、泰
源环保等三方验收合格, 据此泰源环保要求大连傲视支付工程尾款3,022,836.49 元。
大连傲视却无视验收合格的事实,以泰源环保承建的污水处理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工程款拆除设备并赔偿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大连傲视以泰源环保承建的污水处理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为由, 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
2、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收合同款项 8169300.00 元 ;
3、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 1708590.83 元;
4、 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拆除案涉废水处理设备;
5、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调试期间造成的损失 64902005.33 元;
6、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2023 年 12 月 6 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分散染料废水处理工程项目合同》、 《补充合同》、 《设备增补合同》;
二、 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原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合同价款 8,169,300 元并支付利息( 利息
以 3,329,700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 以 1,109,900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起、以 2,0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
起、 以 1,320,000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 以 9 700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7 月 6 日起、 以 4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
均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 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案涉废水处理设备;
四、 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65,590,695.98 元;
五、 驳回原告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9 143 元、保全费 5 000 元,合计 424 143( 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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