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53 号
关于对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环保),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西路 36 号。
陆纯,时任公司董事长。
凌中,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泰源环保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6 月 26 日,因合同纠纷事项,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
司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泰源环保为被
告。2023 年 12 月 6 日,泰源环保收到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因
不服该判决,泰源环保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上述诉讼涉案金额为 75,892,729.81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3.74%。泰源环保未及时披露案件的一审结果、上诉情况等进展情况,后于 2024 年 4 月10 日补充披露。
泰源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陆纯、董事会秘书凌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泰源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陆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会秘书凌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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