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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31 19:01:18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3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53 号

关于对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环保),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西路 36 号。

陆纯,时任公司董事长。

凌中,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泰源环保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6 月 26 日,因合同纠纷事项,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
司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泰源环保为被
告。2023 年 12 月 6 日,泰源环保收到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因

不服该判决,泰源环保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上述诉讼涉案金额为 75,892,729.81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3.74%。泰源环保未及时披露案件的一审结果、上诉情况等进展情况,后于 2024 年 4 月10 日补充披露。

泰源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陆纯、董事会秘书凌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泰源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陆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会秘书凌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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