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836490 证券简称:天工科股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马鞍山市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治理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有)。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如有)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如有)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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