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4-088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综合考虑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7,863,284.89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1,338,704.2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43,333,1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6,499,965.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 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二节 利润
分配”中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二) 按法定顺序分配;
(三)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
(四) 同股同权、同权同利。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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